近年来,网络传销犯罪日益隐蔽,蔓延迅速。2024年,广东众益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益鑫公司“)的SPC骗局诈骗震惊全国,150万人受骗,涉案金额达数千亿人民币,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合法”外衣下的庞氏骗局。
众益鑫公司成立于2022年9月30日,注册资本108,000万元,宣称为台湾众益鑫公社的子公司。该公司通过线上线下广告和媒体宣传,结合线下超市和线上SPC,构建了“天网+地网”的投资引流模式。通过设置不同级别的奖励机制,如免费开超市、赠送黄金和名车房产等,以及高额利息回报,吸引投资者加大投入。公司还以“人人当老板”为口号,组织名人、艺人、慈善家进行慈善宣传,以此博取公众信任。
该项目在上线几个月后,通过高调的慈善公益活动迷惑大众,以国家政策扶持为幌子,以高于银行的利息和重复投资奖励为诱饵,吸引群众投资其线上SPC项目。会员等级从普通会员到9星会员,投资额从1000元到10万20万元不等,级别越高,收益率越高。
该公司还通过“拉人头”方式发展团队,团长根据团队规模和下线投资额获得收益和工资。此外,公司还承诺在达到一定星级和团队规模后,平台投资20万元在当地免费开超市,收益由会员和平台分成。2023年11月4日,该平台突然无法提现,次日便关停。在关闭前,还上演了“最后的疯狂”,用发展会员送红包、指定产品送金条等方式收割最后一波“韭菜”。
众益鑫公司的投资款项由深圳东秋科技有限公司协助缴纳,资金流向不明,存在转移资金的嫌疑。目前,被骗受害者达150余万人,涉案金额高达3600亿人民币,佛山冻结追缴资金3600亿左右,许多家庭因此负债累累,家庭破碎,悲剧在不断上演。
二、呼唤正义:受害者对公正的渴望。
众益鑫案的定性引发了广泛争议。尽管公司利用各种手段,通过指定账户收款、与各省市代理签订合同等方式进行大规模诈骗,但南海区公J法部门对于涉案高达千亿资金的合同诈骗案件,从立案侦办到2024年7月都是以自然人张波侦办,以自然人之领导组织传销定性。理由是SPC的款项没有直接打到众益鑫公司对公账户,认定众益鑫公司不属于单位诈骗。这种定性显然与案情的复杂性和公司的法人责任不相匹配。
律师认为,张波作为众益鑫公司的高管人员,其行为必须得到法人代表梁柏林的授权。因此,张波的行为实际上是代表众益鑫公司的企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企业违法犯罪应以企业为被告,而非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企业犯罪的责任不仅限于企业本身,还包括企业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责任人员通常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因此,以自然人定案众益鑫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有失公允,也可能导致其他类似案件的犯罪分子钻法律空子。
众益鑫公司作为一家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其市场推广活动和市场推广合同都是众益鑫公司名义和法人代表(梁柏林)公章签订大额纸质合同5000万3000万不等的市场资金安全保障担保。公司还利用名人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规,法人代表梁柏林应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受害者们对此深感不满,他们认为,只有追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才能真正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此案的定性问题,不仅关系到受害者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法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这一过程中,众益鑫宣传承诺拥有1号、4号牌照/9号牌照的权益保障,并声称有香港金銮证券、中国香港太平洋保险公司担保、众益鑫公司注册资金十亿八千万托底担保,资金超凡雄厚,形成三方担保。众益鑫宣传的注册资金担保,实际上由已注销的深圳东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众益鑫宣称的“三方担保”成为关注焦点。法律专家指出,如果香港金銮证券和中国香港太平洋保险公司确实为该项目提供了担保,那么这两家公司应与众益鑫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金銮证券作为担保方,应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太平洋保险公司则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众益鑫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受害者进行赔付。此外,众益鑫公司所宣称的“注册资金十亿八千万托底担保”,若属实,则受害者有权要求以公司的注册资金优先受偿。
然而,目前有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众益鑫所宣称的“三方担保”很可能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包括方钉资本投资Uber等传闻,都缺乏确凿的证据支撑。若这些担保机构并不存在或未实际履约,那么受害者追偿的难度将大大增加。此时,受害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众益鑫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阜诚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阜诚”)在众益鑫诈骗案中扮演了不可忽视的角色。其为众益鑫出具的验资报告,实质上为该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合法化的“背书”,助长了其欺诈行为。阜诚此举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关规定,不仅损害了会计行业的声誉,更直接导致了大量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阜诚的违规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阜诚未能对众益鑫的资质和资金情况进行充分、客观的审查,出具的验资报告与事实不符,误导了投资者。验资报告为众益鑫提供了合法化的“外衣”,使其能够更顺利地实施诈骗活动,扩大了受害者的范围。阜诚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损害了公众对会计行业的信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对因其执业行为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受害投资者赔偿经济损失。
作为北京省代的北京众益鑫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钟杏芳,河北安国市人大代表。众益鑫公司把钟杏芳包装成北京市人代代表,主要就是为了攫取更多利益的工具,诈骗人民群众1亿多人民币。该公司营业执照在2023年12月已经注销。人大代表,本来代表的是民意,这样一个除了自己谁都坑的人是怎么被选为人大代表的?简直是在玷污人民代表这个群体了。
三、追责无门:受害者维权路上的重重阻碍。
“众益鑫”涉嫌合同诈骗案在全国范围内引发广泛关注。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多地警方已陆续破获多起相关案件。以吴忠市、重庆大足等地为例,当地警方已成功打掉多个“众益鑫SPC”组织,涉案金额巨大,参与人员众多。部分组织者如衡阳“大团”队长,在案发前夕已将资产转移并潜逃,导致大量受害者无法追回损失。
“众益鑫”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受害者遍布全国,其中不乏老年人等弱势群体。他们将毕生积蓄投入其中,却遭遇了血本无归的惨痛结局。以湖北黄石的陈姓老人和何艳民为例,因债务缠身引发家庭矛盾,导致疾病恶化无钱医治而含恨离世。内蒙古赤峰一名中学老师含恨从8楼跳下身亡,辽宁、上海、重庆、江苏、浙江、江西、安徽等多地近期已有数例含恨自杀。
受害人苦不堪言,多次向佛山大沥镇经侦部门咨询案情进展,却屡遭敷衍。因为案件发生地在佛山南海,也是该地主办负责这个案件,佛山南海公安经侦部门对于31个省市诈骗受害者资金的追回工作具有决定性影响。案件已逾9个月,检察院竟两次退回案件,如此拖延,究竟是何居心?是证据不足,还是有意为之?“众益鑫”公司祸害全国,导致众多家庭支离破碎,甚至出现死亡悲剧,为何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始终不见“众益鑫”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梁柏林的名字?梁柏林仅以取保候审的方式逍遥法外,这与案情的严重性极不相符。受害者强烈质疑:是谁给了骗子如此胆量?是谁在包庇纵容犯罪?
“众益鑫”公司资金流向扑朔迷离,这正是其成功实施诈骗的关键。关于2023年6月份之前的旧数据为何仍然存在,而2023年6月至11月3日期间,尽管交易活动频繁且涉及金额较大,相关数据却神秘消失,这引发了对可能存在故意删除数据以销毁证据的怀疑。经侦人员表示,由于服务器位于国外,他们无法访问这些数据。此外,安徽合肥市肥西县公安部门曾两次购买数据,第一次花费8000元,第二次花费6000元。在佛山南海ZF的监管下,众益鑫公司公然进行诈骗宣传超过一年,却未受到任何政府相关部门的制止,这引发了对监管不力的质疑。地方GA机关相互推诿,佛山GA经侦部门更是以“无权限”为由,将责任推卸给下级,而对“众益鑫”公司及其核心人员却迟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
此外,在各地的打击行动中,被打击的对象同样也是受害者,包括省级和市级的代理商。然而,据称与某些省级代理商有关联的个体并未受到逮捕。例如,四川省的代理商李勇梅、上海市的代理商陈觉晓、北京市的代理商钟杏芳以及深圳市的代理商陈美珊,这些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人物在全国范围内对公众的诈骗行为起到了显著的诱导作用,因此他们负有重大的责任。受害者多次向各级ZF热线反映情况,但得到的却是一次又一次的敷衍和推脱。现案件已经提交到佛山南海人民法院,受害者们期待法院能够公正审理,为他们伸张正义,让他们得到应有的赔偿和心理慰藉。
法律专家指出,众益鑫公司所采用的手段属于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律师表示:“众益鑫案是一起典型的庞氏骗局,犯罪团伙利用投资者的贪婪心理,精心设计了这个骗局。受害者之所以上当受骗,与监管部门的失职也有很大关系。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此,众受害者希望能够成立专案组,真切诉求:
1、恳请成立侦办此案特别专案组,对众益鑫公司诈骗集团立案侦办,纠出其法人梁柏林及其黑恶势力诈骗犯罪团伙以及幕后权力保护伞,深挖调查其组织架构,包括SPC项目担保方:金銮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香港太平洋保险公司,帮助众益鑫缴投资款的公司(深圳东秋科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公司(北京市阜诚会计师事务所)等并依法严惩。
2、恳请执法机关对“SPC”平台进行全面深入的财务审计,详细调查平台交易数据,逐一核实每位受害者的合同凭证,追溯资金流向,重点查清各省级代理商的收款账户、平台对公账户以及USDT交易等,以揭露平台涉嫌的洗钱犯罪行为,并追查公司内部股东、高管及相关人员的资金往来。
3、恳请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彻查此案,严惩犯罪分子,切实维护广大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并尽快追回其被骗财物,以告慰受害者之心。
而针对此事的后续进展,媒体将持续跟踪报道。
来源:
http://www.5law.cn/good/difang/2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