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优良家风,汇聚时代精神,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2024-12-23 21:05:01  来源:法治日报客户端法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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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们民族几千年的发展历程,烙印在了我们每个人的基因中,那些优良醇厚的家风也一直为人称颂。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风弘扬是中华传统美德。

“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显示,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讲话精神,提高人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为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司法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迈入新的发展阶段,取得新成效。

在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 ,“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是《民法典》中【婚姻家庭道德规范】提出对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要求,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近年来,家事案件数量增长涨幅为15%,其中,离婚案件稳居首位,占所有家事案件的70%左右,如何实现新时代家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是关键。审判改革过程中,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建立跨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尽责、法院牵头、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不断健全中国特色家事诉讼程序。

以案释法弘扬正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

附:案例:2023年度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李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近三年来持续对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件进行关注,尊重了案件的基本事实(被告李XX与原告李X为夫妻,自2004年始,被告李XX查出肺癌中晚期,多次被北京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妻子李X在被告患重病就医时,将其遗弃在医院,并提起离婚诉讼,且在此期间拒绝支付扶养费,未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被告李XX自患病以来,在兄长的帮助和监护下,奔赴各大医院进行救治,十几年曾去过解放军307医院、协和医院、解放军总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哈尔滨附属第二医院、泰安市中医院、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浙江大学二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联勤保障部队904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同疾病斗争,维生至今。2014年,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时隔7年后,原告李X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法庭分割2004年至今的夫妻共同财产。

只有出现本案中对行为模式的违反此类典型的民事纠纷案件时,优良家风的裁判效力才能借助具体制度规范的裁判效力得以彰显。本案中,从2004年起,李XX多年来一直在顽强的同原发癌症及转移做斗争。2004年,在其确诊重症的情形下,妻子李X提起离婚和冻结财产并再无任何照顾行为,这是既他得知重病确诊且时日不多后来自家庭和亲情的第二重毁灭性背叛与打击。一审法院或也考量到李XX病情的严重性,并未准予离婚。其后,从2004至诉讼离婚时漫长的十年间,李XX亦处于重病反复转移、发作和治疗期,由兄弟照顾。李X的行为显然是严重违背了婚姻家庭法对于家庭美德和家庭成员相互照顾的示范条款的规定,应适用家风条款对该行为性质做否定性评价。

《民法典》第1043条的“优良家风”条款是将我国长期的传统文化积淀和现代实践中形成的,能够引导家庭成员在文明、健康、和谐、从善的氛围中发展的精神风貌、行为习惯和道德风尚以具有规范和宣示性效力的法律条款形式表达出来。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分析研讨。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晓丽律师认为,在民法领域一要贯彻法治,二要贯彻德治。在婚姻家庭领域,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要特别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强调法治和德治的结合,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作为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的专编,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夫妻互敬、孝老爱亲、家庭和睦的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典》第1059条还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高晓丽律师指出,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指夫妻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对保障夫妻正常生活,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丹龙博士认为,优良家风条款是婚姻家庭的倡导性条款,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转化为对家庭关系当事人的特定身份行为的评价和保障性条款,并具备校正和制裁功能。只有在此意义上才能发挥条款的规范效力。

例如本典型案例,女方在离婚多年后又起诉前夫要求分割财产,男方在答辩时则提出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他被查出肺癌中晚期后,医院多次下达病危通知,但妻子却在此时提起离婚诉讼,而且还拒绝支付扶养费,也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对于类似这样的案例,司法裁判应巩固“婚姻家庭共同体”理念,裁判效力。对于夫妻离婚系因一方过错导致的,共同财产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观点,一是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直接裁判过错方不分或少分财产,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只有在个案中让司法裁判体现优良家风条款对于家庭美好道德的守护,才能真正的实现在法律制度的教育和引导下,培育、培养良好的家风、家教。才能把握家庭家教家风在推进基层德治、自治、法治及传承家国同构理念中的重要价对于夫妻间相互忠诚、关爱的优良家风应具体化为法律制度的义务性规则,对于具体制度涵盖范围的不足,如“禁止遗弃”条款、“夫妻互负抚养义务”条款,应以家风条款具体化民法“公平原则”在夫妻财产分配的方案适用中予以体现。

李丹龙博士建议,优良家风条款和家庭美德是中国传统文化对理性秩序的较优模式选择。但倡导性条款并非单纯说教。在司法实务中,应将优良家风条款具体化为对法律上权利义务的规范和利益的分担,可呈现和证明“优良家风”条款的值,推进基层社会制度文化、理论、价值与实践的合力。

为此本报记者专程拜访了无锡市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检查院等相关领导,就此案件将做为《民法典》“优良家风”条款以“家庭美好道德”做立法根基和方向指引,通过层层递推、节节相制的治理技术被整合进婚姻家庭立法中,成为婚姻家庭法制定的方向指引及司法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它发挥了美好道德对于家庭乃至“社会的规范指引作用”,不仅在个案中以司法裁判体现优良家风条款对于家庭美好道德的守护,还可以作为重要的教化手段,对家庭成员及个人产生长效、持久的道德影响。在“优良家风”条款的教育和引导下,家庭治理可以以培育、培养良好的家风、家教,推进家国同构理念的重要价值为目标,实现“德法共治”。

结合本次案例特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给出了明确意见,【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当夫妻中一方重病而另一方在经济和生活上不给予照顾,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甚至遗弃重病的配偶时,不仅违反了民法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可能触犯法律,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

编语: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为人民法院深化家事审判改革、服务家庭文明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做好家事审判工作,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伴随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的全面深化,符合家事审判规律和特点的审判理念逐步确立,家事审判专业化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初步形成,中国特色家事诉讼程序更贴合民心。

稿件编辑:来自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高晓丽律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李丹龙博士

附页为本案例诉讼阶段材料(来自人民群众最真实的心声)

 

(责编:ysw5217)